各設區市建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
為進一步健全建設領域誠信體系,經研究,現對《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標準(2016年版)》(閩建筑〔2016〕40號)的部分指標予以調整,請遵照執行。其中,調整后的第5.2.15條和第5.3.10條的指標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第2.1.1條和第2.2.1條的指標自2022年2月1日起實施。
附表:《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標準(2016年版)》部分指標調整對照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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