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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罰字[20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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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罰人:代志旭

注冊單位:東莞市鴻業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代志旭:

  經查,你在向我部申請監理工程師延續注冊時,隱瞞了一級建造師在其它單位注冊的事實,提供虛假材料,并取得《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部于2013年3月11日向你發出了《住房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市罰告字[2013]5號),并于2013年3月29日送達給你。你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材料。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七十九條和《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我部決定撤銷你的《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并給予3年內不得申請監理工程師注冊的處罰,同時收回執業印章。請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到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理有關手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