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 驗 報 告
報告編號 共5頁 第1頁
設備名稱 |
鋼絲繩式施工升降機 |
設備出廠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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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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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格型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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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時間 |
年 月 日 |
檢驗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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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檢驗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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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軌架數量 |
節 |
設備登記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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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出廠時間 |
年 月 |
工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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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生產廠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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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產權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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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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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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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儀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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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結論 |
該設備依據《鋼絲繩式施工現場施工升降機檢驗規則》檢驗,在所檢的 項目中,合格項為 項,不合格項 項(已要求責任單位整改),在不合格項目中一般項目 項,關鍵項目 項。
綜合判定為: 整機合格 □ 整機不合格 □
(檢驗報告專用章)
簽發日期:20 年 月 日 | ||
備注 |
檢驗項目見附頁。 |
批準: 審核: 主檢:
附 頁
報告編號: 第 2 頁 共 5頁
序號 |
檢驗項目及要求 |
檢驗結果 |
檢驗結論 | |
★1 |
技術資料 |
檢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設備 “建筑起重機械登記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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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檢查 “施工現場起重機械拆裝告知確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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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檢查“施工機械檢查驗收表(物料提升機)AQ-C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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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志 |
應在施工升降機底部(防護圍欄)易于觀察位置應固定標志。標志應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名稱和型號;產品主要性能參數;產品出廠編號;產品制造日期;制造商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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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人員進出通道明顯位置上應設置“嚴禁載人”的標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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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人員進出通道明顯位置上應設置有嚴禁超過設備額定起重量的限載標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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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操作臺相應位置上應標明控制元件的用途和動作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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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電氣系統 |
施工升降機總電源應設置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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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電動機的主回路上,應設置短路和過電流保護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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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電動機及電氣元件(電子元器件部分除外)的對地絕緣電阻不應小于0.5MΩ,電氣線路的對地絕緣電阻不應小于1M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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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施工升降機金屬結構和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等均應接地,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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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零線和接地線必須分開。接地線嚴禁作載流回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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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控制吊籠升降的操控按鈕應為點動式,不得使用傾順開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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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采用攜帶式控制裝置時,控制回路電壓不得大于36V,其引線長度不得超過5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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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現場應設置獨立的工作照明電路,當施工升降機主電源被切斷時,工作照明不應斷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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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配電箱應門鎖齊全,警告標志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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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電纜不應老化、破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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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金屬結構及連接件 |
導軌架的高度超過最大獨立高度時應設置附墻架。附墻架金屬結構應完好無損,與導軌架和建筑物的連接應牢固可靠。附墻架不得連接在腳手架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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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導軌架、附墻架、吊籠結構等的主要受力構件應無明顯永久變形和可見裂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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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附墻架的設置應符合說明書要求,且其間距不得大于9 m。在建筑物的頂層必須設置一組附墻架,自由端高度應符合說明書要求且不得大于6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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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各連接件的連接和緊固件應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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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頁
報告編號: 第 3 頁 共 5 頁
序號 |
檢驗項目及要求 |
檢驗結果 |
檢驗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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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導軌架安裝垂直度 |
導軌架軸心線對底座水平基準面的安裝垂直度偏差值不應大于導軌架架設高度的3/1000,并不得超過200m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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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安全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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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升降機應設置鋼絲繩斷繩保護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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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吊籠應設置安全??垦b置。吊籠運行到位且人員進入吊籠之前,??垦b置應能將吊籠定位,使吊籠的下降操作無效;即使此時發生吊籠提升鋼絲繩斷繩,吊籠也不會墜落。該裝置應能可靠地承擔吊籠自重、額定載荷及運料人員和裝卸貨物時的工作載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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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施工升降機應設置自動復位型的上行程限位開關,該開關安裝在吊籠允許提升的最高工作位置,且由吊籠或相關零件的運動直接觸發。當行程限位開關動作時應能切斷控制回路。吊籠的越程(吊籠的最高位置與天梁最低位置)不應不小于3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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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吊籠的控制裝置(含便攜式控制裝置)上,在操作人員方便觸及的范圍內應設置非自動復位型的急停開關,可在任何時候均可切斷控制電路且停止吊籠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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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架設高度超過30m的施工升降機除應符合上述條款外,還應設置以下的安全裝置:
1下限位開關。該限位開關安裝位置,應能使吊籠下降到最低位置且未碰到緩沖器之前動作,并能切斷控制回路使吊籠停止下降。
2緩沖器。安裝在底架上,可采用彈簧或彈性實體。
3超載限制器。當載荷超過額定載荷時,應能切斷起升電源。
4通訊裝置。通過該裝置,司機應能聽到每一站的連系,并能向每一站講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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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頁
報告編號: 第 4 頁 共 5 頁
序號 |
檢驗項目及要求 |
檢驗結果 |
檢驗結論 | ||
28 |
基礎及
圍欄 |
基礎周圍應有排水措施,不得積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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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導軌架底架應可靠地固定在混凝土基礎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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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吊籠升降通道周圍應設置地面防護圍欄,高度不應小于1.5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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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圍欄登機門應設置機械聯鎖裝置,應使吊籠只有位于底部規定位置時,圍欄登機門才能開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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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吊籠 |
吊籠底板應防滑、不積水,其強度應滿足使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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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吊籠側面圍護高度不應低于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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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吊籠應設置內、外籠門,高度不應低于0.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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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吊籠的導向滾輪應轉動靈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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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滑輪應完好且轉動靈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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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機械傳動
系統 |
卷
揚
機 |
卷揚機固定應牢固可靠。所用樁、錨應能滿足施工升降機工作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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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傳動系統應設置常閉式制動器(斷電制動),不得采用帶式制動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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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鋼絲繩卷筒應無可見裂紋、破損,兩端應有檔板。卷筒兩側邊緣應大于最外層鋼絲繩的高度且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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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鋼絲繩末端在卷筒上固定應正確、可靠,且符合有關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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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鋼絲繩在卷筒上排列應整齊。當吊籠停在最低位置時,留在卷筒上的鋼絲繩不應少于3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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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鋼絲繩不得達到報廢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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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鋼絲繩直徑: 額定載重量小于320kg時鋼絲繩直徑應大于 6mm ,額定載重量大于320kg時鋼絲繩直徑應大于 8m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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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傳動
過程 |
卷揚機與導軌架第一只導向滑輪間的距離應大于鋼絲繩卷筒寬度的2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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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在滑輪處應設置鋼絲繩防脫槽裝置,該裝置與滑輪外緣的間隙不應大于鋼絲繩直徑的20%,且不大于3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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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卷揚機與導軌架間的水平鋼絲繩應設置過路保護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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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頁
報告編號: 第 5 頁 共 5 頁
序號 |
檢驗項目及要求 |
檢驗結果 |
檢驗結論 | ||
★47 |
層門 |
各層停靠處應設置層門,層門不得向吊籠通道一側開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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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吊籠內側門框外緣與各層??科脚_邊緣的水平距離不得大于5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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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防護棚 |
首層上料口處上方應搭設防護棚。防護棚長度不應小于3m,寬度應為梯籠兩側各加1m,高度不低于3m。防護棚兩側必須用密目安全網進行封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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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在施工升降機操作人員工作應處搭設安全防護設施,且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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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吊籠運行試驗 |
空載試驗 |
吊籠應進行全行程的空載運行試驗,在升、降過程中應進行不少于3次的制動,觀察有無制動滑移現象。吊籠應運行平穩,起、制動正常,無異響;操縱應靈活、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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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額定載荷試驗 |
吊籠應進行全行程的額定載荷運行試驗,在升、降過程中應進行不少于3次的制動。吊籠應運行平穩,起、制動正常,無異響;操縱靈活、可靠,無制動滑移的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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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1、檢驗項目共有52項,其中關鍵項24項(檢驗報告中注有★),其余為一般項目。
2、關鍵項目有1項不合格,則判定為“整機不合格”。
3、一般項目不合格項超過3項(不含3項)時,則判定為“整機不合格”。
4、當一般項目不合格項未超過3項(含3項)時可判定為“整機合格”。
附 錄 A 施工現場鋼絲繩式施工升降機檢驗通知單
(資料性附錄)
施工現場鋼絲繩式施工升降機檢驗通知單
工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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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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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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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型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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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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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驗人員現場檢驗,初步判定該設備整機 ,檢驗報告五日內簽發,最終檢驗結論以簽字蓋章的正式檢驗報告為準。
經檢驗,該設備存在以下問題:
要求你單位立即整改,在領取檢驗報告或申請復檢時,必須提交責任單位簽字蓋章的書面整改報告。 | |||||
檢驗人員簽字:
檢驗單位(印章)
年 月 日 |
施工單位簽字:
年 月 日 |
產權單位簽字: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三份,檢驗單位、設備產權單位、施工單位各留一份。 | |||||
附 錄 B 施工現場鋼絲繩式施工升降機檢驗合格證書
(資料性附錄)
施工現場鋼絲繩式施工升降機檢驗合格證書
統一編號: 檢驗日期:
設備型號: 出廠編號:
檢驗報告編號: 檢驗結果:
產權單位: 檢驗人員:
生產廠家:
所用工程:
檢驗單位(公章):
監制 |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引用標準名錄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規程中引用而成為本規程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含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合于本規程,然而,鼓勵根據本規程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程。
GB/T 5972 《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
GB/T 10054 《施工升降機》
GB 10055 《施工升降機安全規程》
JGJ88兵 《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
DB11/383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資料管理規程》
DBJ01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護、場容衛生、環境保護及保衛消防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