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建設局、房管局、城管局(委)、應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隊,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綜合執法與應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隊:
為進一步加強超高層建筑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現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應急管理部關于加強超高層建筑規劃建設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提高思想認識。超高層建筑在集約利用土地資源、推動建筑工程技術進步、促進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但抬高建設成本、加劇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和應急救援難度。各地要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和“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新時期建筑方針,統籌發展和安全,結合本地區實際科學規劃建設管理超高層建筑,強化城市設計對建筑的指導約束,嚴把技術經濟可行性,確保與城市規模、空間尺寸相適宜,與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二、嚴格管控新建超高層建筑。按照《通知》要求,各地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層住宅。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城市嚴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上城市嚴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各地相關部門在審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設項目時,應征求同級消防部門意見,以確保建設項目與當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實行超高層建筑決策責任終身制。嚴格落實政府投資有關規定,一般不得批準使用公共資金投資建設超高層建筑。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城市確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上城市確需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應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作為重大公共建設項目報城市黨委政府審定。
對于審定通過的建設項目,由城市人民政府將審定意見連同《通知》規定的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人員疏散和應急處置預案評估、消防救援能力評估意見等材料一并報送省住建廳。對于擬建15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省住建廳結合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情況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對于擬建25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省住建廳結合抗震設防、消防設計等專題嚴格論證審查,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復核。
三、加強消防救援能力建設。各地要加強與超高層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設,強化對超高層建筑的調研熟悉,屬地消防部門要定期組織實戰演練。超高層建筑業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積極運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建設超高層建筑智能化運行維護平臺,接入物聯網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組建消防安全專業管理團隊、技術處置團隊和微型消防站,配齊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制定人員疏散和應急處置預案,強化與轄區消防
四、加強抗震設防專項審查。依法應當進行抗震設防審批的超高層建筑,設計單位應在設計文件中說明。建設單位在申請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時,需提供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相關規劃批準文件(需明確該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總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和層高、層數等內容)。抗震設防審批意見作為施工圖設計和審查的依據,對于審查難度大的項目,施工圖審查機構可提請建設單位邀請超限高層抗震設防審查專家提供技術咨詢。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經抗震設防審批和施工圖審查的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超高層建筑的抗震設防和采取抗震措施。
五、加強超高層建筑節能管理。新建超高層建筑應當按照三星級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并于竣工驗收備案后取得相應的綠色建筑標識。超高層建筑應開展運行維護能耗監測,建設單位應當設置建筑能耗監測管理系統,定期進行分析評估,優化運行能耗管理。
六、強化既有超高層建筑安全管理。各地要結合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和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回頭看”,摸清超高層建筑“一樓一檔”基本情況,督促指導超高層建筑業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制定超高層建筑運行維護檢查方案,加強日常巡查,定期開展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建筑物結構安全、消防安全以及設施設備、外墻貼面及附著物狀況,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和問題及時進行整治和修繕維護,確保超高層建筑使用安全。
七、完善超高層建筑規劃建設管理協作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組織領導下,完善部門協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認真落實超高層建筑規劃建設管理有關要求,定期開展既有超高層建筑使用和管理情況專項排查,有關情況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福建省應急管理廳
福建省消防救援總隊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