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建設局、發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人社局、自然資源局、金融監管局(金融辦),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建設局、經濟發展局、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資源生態局、黨群工作部,各銀保監分局:
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新型建筑工業化發展的若干意見》(建標規〔2020〕8號)、《關于推動智能建造與建筑工業化協同發展的指導意見》(建市〔2020〕60號)以及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17〕59 號),加快推動我省新型建筑工業化發展,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來閩考察重要講話精神,準確把握進入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要求,推動建造方式改革,發展新型建筑工業化,促進新型建筑工業化和智能建造、綠色建造協同發展,推進建筑工業化、數字化、智能化以及綠色低碳,實現我省建筑業高質量發展。
二、發展目標
到2025年,全省實現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積比例達到35%以上。其中,福州、廈門、泉州、漳州地區發揮示范作用,擴大推廣區域,向所轄縣區延伸,到2025年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不低于40%(福州城區不低于50%)。莆田、龍巖、三明、南平不低于35%,寧德、平潭綜合實驗區不低于30%。以裝配式建筑發展為重點,協同發展智能建造技術,培育具有裝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解決方案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少于20家,智能化裝配式建筑生產企業不少于10個,建筑工業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顯著提高,產業基礎、技術裝備、科技創新能力以及建筑安全質量水平全面提升。
到2035年,我省新型建筑工業化與智能建造發展取得顯著進展,企業創新能力大幅提升,產業整體優勢明顯增強,全面實現建筑產業現代化。
三、重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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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帶頭實施裝配式建筑,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明確裝配式建筑要求,合理測算投資估算。鼓勵在商品住宅、新農村建設中推廣應用裝配式建筑。支持建筑業企業自行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采用裝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技術。各地應建立裝配式建筑項目庫并實施動態管理。
2.開展預制柱、雙面疊合剪力墻等主要豎向受力混凝土構件預制化試點。福州、廈門、泉州、漳州等條件成熟地區應當確定一批試點項目并采取嚴格質量安全管理措施,其他設區市根據地區實際情況開展試點。試點項目可以按照《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GB/T 51129-2017)實施評價認定。
3.在工程項目中加大鋼結構、鋼-混凝土組合結構以及高性能混凝土、高強鋼筋、隔震減震、預應力技術、成品鋼筋配送、施工現場“機器代人”等創新集成應用。積極推廣使用預制墻板、預制樓梯和預制疊合樓板。城市軌道交通、橋梁、隧道、綜合管廊、人行天橋等市政工程項目優先使用預制構件。鼓勵在政府投資項目和公共建筑推行裝配式裝修,推廣應用整體衛浴、整體廚房、整體門窗等產品。建設單位可以單獨發包裝配式裝修工程,原則上采用設計施工一體化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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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推動全產業鏈協同發展。鼓勵裝配式建筑項目推行全過程咨詢服務,優化項目前期技術策劃方案,統籌方案設計、部品部件生產運輸、施工安裝和運營維護管理等各階段工作。結合開展工程總承包延伸產業鏈試點,支持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以提升建筑品質和綜合效益為目標,推進產業鏈上下游資源共享、系統集成和聯動發展。
5.實施標準化設計。設計單位嚴格按照國家及我省裝配式建筑有關規范標準和管理規定開展設計,實施建筑平面、立面、構件和部品部件、接口標準化設計,推廣少規格、多組合設計方法。應用數字化設計,加強建筑、結構、設備管線、裝修等多專業一體化集成設計,提高建筑整體性。強化裝配式建筑標準設計、工業化建造與建筑風貌有機統一的要求,在建筑設計方案設計階段,加強技術論證,避免建筑風貌千篇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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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地應根據裝配式建筑生產企業的產能和運輸服務半徑,優化構件和部品部件產業布局,避免產能過剩。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加強市場信息監測,及時發布產能供需情況,提高產能利用率。構建裝配式建筑生產企業評價體系,提升產品配套能力和質量管理水平,依托行業協會對生產企業實施評價并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鼓勵市場主體擇優選擇生產企業的產品。
7.推動建立以標準部品部件為基礎的專業化、規?;?、信息化生產體系。生產企業應當依法設立,取得營業執照,具備相應的生產設施設備、工藝條件、試驗檢驗能力,建立完善的企業質量和技術標準管理體系。鼓勵生產企業申請設計及施工資質。嚴格按照設計文件和現行規范標準進行生產制作,加強對原材料質量管理和部品部件生產過程質量管控,留存原材料進廠型式檢測報告、合格證、檢測試驗報告和隱蔽工程記錄,確保部品部件質量符合合同約定和相關技術規定。生產企業應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實現預制部品部件可追溯管理。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等相關方可通過合同約定采用駐廠監造等方式加強部品部件生產質量管控。
8.生產企業應編制部品部件存放和運輸方案,對存放場地、碼放支墊、成品保護和運輸做出明確要求,確保部品部件完好無損。應委托有資質的道路貨物運輸的企業進行運輸,并對超高、超寬等大型構件運輸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9.引導建立智能建造基地,加快部品部件生產數字化、智能化升級,推廣應用數字化技術、系統集成技術、智能化裝配和建筑機器人,在裝配式建筑工廠打造“機器代人”應用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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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施工企業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結合施工工藝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裝配式建筑質量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監理單位應當編制裝配式建筑質量安全專項監理實施細則,明確監理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對受力結構構件現場吊裝、鋼筋套筒連接、灌漿等環節應進行旁站監理。建設、設計、生產、施工等單位應強化BIM數據在設計、生產、施工中的有效傳遞,提高裝配式建筑智能化管控水平,通過實施數字化保證工程檔案實時性、真實性和工程質量可追溯性。
11.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應按照相關規范標準建立健全部品部件進場驗收制度,對部品部件外觀質量、出廠標識、質量證明文件,以及吊裝吊點、預埋件等進行檢查,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質量抽檢。未經驗收、驗收不合格或相關質量追溯信息不全的部品部件不得使用。施工企業應強化節點連接灌漿、密封防水等關鍵部位和工序質量管控,并留存質量保證資料和影像資料。加強對垂直運輸機具、起重吊裝作業、大型部品部件臨時支撐、高處作業、外掛防護架等施工安全關鍵環節的管控。
12.建立部品部件試安裝和首層、標準層裝配式結構聯合驗收制度,由建設單位組織參建各方根據設計文件、施工方案等進行驗收,包括外觀質量、位置尺寸偏差、連接質量、接縫防水施工質量、預留預埋件等。在工程主體結構驗收前,建設單位組織參建單位對主體結構裝配率進行確認。不得擅自變更經審查合格的裝配式建筑設計文件,未經原審批部門批準不得擅自降低裝配率或裝配式建筑面積。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強化裝配式建筑評價管理,并與相關部門建立通報和聯動機制,實施閉環管理。對于未通過施工階段評價的裝配式項目,依法依規取消優惠政策并追究相應責任。
13.施工企業應建立裝配式建筑信息管理平臺,強化質量管控。在建造全過程加大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移動通信、人工智能、區塊鏈、BIM等新技術的集成與創新應用的力度。推動傳感器網絡、低功耗廣域網、5G、邊緣計算、射頻識別(RFID)及二維碼識別等物聯網技術在智慧工地的集成應用。發展可穿戴設備,提高建筑工人健康及安全監測能力。加強對施工現場的門禁、人臉、視頻監控、揚塵噪音以及塔吊、施工電梯等特種設備的智能化管理。推進項目施工過程資料、驗收資料、建設工程檔案等數字化管理。運用人工智能新技術,突出對深基坑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安全隱患預警監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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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加強新型建筑工業化和智能建造關鍵技術研究,支持骨干企業和科研單位依托重大科研項目和示范應用工程,培育一批領軍人才、專業技術人才、經營管理人才。鼓勵裝配式建筑、智能建造相關企業開展校企合作,開展課題研究,建立實訓基地。支持院校開設相關課程,多層次培養專業人才。發揮企業主體作用,緊跟裝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發展方向,壯大人才隊伍。優化職稱評審,增加裝配式建筑專業。
15.施工企業通過培育自有建筑工人、吸納高技能人才和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畢業生等方式,建立相對穩定的核心技術工人隊伍。施工企業可以依托裝配式建筑工人培訓基地,培訓構件制作工、構件裝配工、預埋工、灌漿工、打膠工、內裝部品組裝工等關鍵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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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對實施裝配式建筑或智能建造的工程項目,推行工程總承包發包方式。鼓勵招標人將裝配式建筑生產企業評價結果、擬實現的裝配式建筑評價等級、智能建造要求(部品部件可追溯管理以及智能施工技術應用)、隔震減震技術集成應用、綠色建造以及派出的自有安裝隊伍作為評審要素。對于主要豎向受力混凝土構件預制化試點項目,招標人可以結合項目實際情況,提出更加嚴格的質量安全措施作為評審要素。
17.實施招投標正向引導,支持工程總承包單位自主選擇裝配式建造方式。對于項目前期階段未明確裝配式建筑要求,招標人發包時允許投標人提供裝配式建筑設計方案的,可以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發包,不受工程建設規模的限制。此類招標項目實施裝配式建筑和非裝配式建筑兩種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案,并采取標后模擬清單合同方式。其中,裝配式建筑評標基準價的K取值區間控制在5%以內,投標報價得分Q值不低于2。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明確中標人未按承諾實施裝配式建筑的違約索賠條款。
18.推進我省地域特色的裝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技術標準體系建設,鼓勵行業協會、學會和企業制定高于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建立科學的市場化工程造價管理體系,完善現有的工程計價依據和規則。做好相關工程造價指標和計價材料、部品部件價格信息發布工作,為工程計價工作的開展提供保障和支撐作用。
四、保障措施
?。ㄒ唬┘訌娊M織領導。各地要充分認識加快推動新型建筑工業化的重要意義,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建立部門協同推進機制,定期研究解決推動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明確時間表、路線圖及實施路徑,確保目標完成和任務落地。各設區市住建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貫徹落實《福建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和本實施意見要求,每年一季度制定實施裝配式建筑發展計劃,明確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和具體實施范圍,并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地要在閩政辦〔2017〕59號文基礎上,進一步研究細化支持裝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在項目的立項、審批、發包各環節明確鼓勵性措施。支持相關企業按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積極開辟綠色通道、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支持裝配式建筑生產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等方式開展融資。
?。ㄈ┙⒃u估機制。適時對新型建筑工業化發展相關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及時總結有關經驗做法,并通報評估結果。對裝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發展取得突出成效的企業,在評先評優等方面優先考慮。健全完善建設領域信用評價體系,適時將裝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實施情況納入建筑市場主體信用評價體系。
?。ㄋ模┙M織宣傳推廣。積極通過新聞媒介加大宣傳和科普力度。通過示范項目現場會、展覽會、專題報道、住戶回訪等形式,開展全面、深入、系統的宣傳,營造全社會關注、支持新型建筑工業化發展的輿論氛圍。加強地區交流,推進開放合作,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偨Y裝配式建筑和智能建筑發展經驗,及時向社會公開典型案例。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自然資源廳
福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