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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通知

關于調整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有關規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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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建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

  針對我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過程存在的問題,經研究,現對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規則進行相應優化調整,有關通知如下:

  一、2020年10日1日起,新開工或已開工但尚未納入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的工程總造價400萬元以下(以項目監管系統首次登記的為準)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合同履約行為和質量安全文明行為評價分不納入評價計算范圍。

  二、刪除《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暫行辦法》(閩建〔2014〕2號)第十條第三款和《關于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分值應用于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關事項的通知》(閩建筑〔2017〕44號)第三條第(三)、(四)項的規定。施工企業參與評價期間,沒有在建工程納入評價的,每日的企業合同履約行為、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分按照當日相應行為的行業平均分計算。企業合同履約行為、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的季度信用分,分別按照企業當個季度累計評價分的算術平均。

  三、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監督機構連續6個月沒有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進行評價的,該項目不再納入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范圍,直至該項目新的評價開展并生效。

  四、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監管機構應當加強日常項目監管,對實際已完工(竣工)的工程項目,督促企業完工(竣工)登記,不得繼續進行評價。因施工企業原因應辦理完工(竣工)登記而不辦理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施工企業通報批評并納入信用評價。在現行評價標準修訂前,此類行為的通報批評,視同為省級行政主管部門的通報批評,由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標準(2016年版)》的評價標準第5.3.10項予以相應信用扣分。

  五、本通知自2020年10日1日起實施。省廳先前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