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轉發《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評標辦法(試行)》等文件的通知
泉建筑〔2018〕11號
各縣(市、區)、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項目招投標行為,現將《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評標辦法(試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若干規則(試行)》(請登錄省住建廳官網“http://www.fjjs.gov.cn/ > 行業管理 > 建筑業 > 文件匯編”下載)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在泉州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項目招標,統一使用《關于重新印發<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17年版)>的通知》(閩建筑〔2017〕48號)的范本。
(二)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所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項目經理等應到場開標,否則其投標文件應予拒絕。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對投標文件進入評審的所有投標人的相關人員進行身份驗證和攝像留存。
(三)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在招標文件投標須知前附表中增加《建筑業企業誠信守法承諾書》的內容,同時該承諾書作為資格標的組成部分(標準格式見附件)。
(四)對于采用施工總承包的項目、工程總承包的項目或PPP項目,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中標人(施工總承包或工程總承包企業)若將專業工程、勞務作業進行分包,應將專業工程、勞務作業分包給工商注冊地在泉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施工企業(含勞務企業),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相應條款。
(五)評標委員會應對投標人擬派項目管理班子成員的職稱、崗位資格、執業資格等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進行評審,但不對其人事關系進行評審。
(六)開標時,除投標保證金的銀行保函外,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涉及的相關證書、證件不需要提交原件供核對,投標人應對其復印件(掃描件)的真實性負責。招標人核發中標通知書之前,中標人應提交投標活動所需相關證書、證件、文件的原件供招標人核對,對弄虛作假的按規定從嚴處理。
(七)允許投標人以銀行保函的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但銀行保函必須由投標人基本戶開戶銀行出具,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采用銀行保函的投標人,其投標文件內容應包含銀行保函復印件(掃描件),投標人應在開標時且K值抽取之前將銀行保函原件提交給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否則視為未提交投標保證金,資格審查按不合格論處。
(八)嚴格執行工資保證金制度。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中標人必須按規定繳納工資保證金,逾期未按規定繳納的,將被取消中標資格并按放棄中標論處;招標人及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在中標人按規定繳納工資保證金后方可核發中標通知書。
(九)工商注冊登記地在泉州市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建筑業企業,參加泉州市行政區域內任何縣(市、區)投標,各地均不得視為外來企業;不得要求中標人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十)自2018年3月1日起發布招標公告的項目施工招標,按本文件執行。
附件:建筑業企業誠信守法承諾書
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8年2月9日
附件:
建筑業企業誠信守法承諾書
本企業在泉州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承諾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絕不發生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包括項目主體結構工程使用海砂);
(六)發生過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七)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農民工工資;
(八)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破壞事故現場、阻礙事故調查;
(九)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
(十一)涂改、復制、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十二)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虛假惡意招投標投訴的;
(十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為維護泉州市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本企業鄭重承諾:我們嚴格遵守國家、福建省和泉州市建筑市場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全面履行各項應盡的義務,自覺接受泉州市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如發生以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規范性文件的,本公司愿意接受泉州市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的處罰(處理),承諾自處罰(處理)之日起一年內不再參與泉州市建筑市場招投標和承接工程業務,直至主動退出泉州市建筑市場,同意泉州市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公開有關事實和進行不良行為評價。
承諾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