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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告

福建省住建廳關于建筑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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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筑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事項的通知

閩建許[2015]297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福建自貿區福州、廈門、平潭片區管委會:

  為推進簡政放權,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的規定,現就建筑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部、省許可資質的省屬建筑施工企業和中央駐閩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由我廳頒發,其他企業由各設區市(含平潭)建設主管部門、自貿區各片區管委會頒發,相應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機關(以下簡稱“頒證機關”)負責實施。省外入閩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以及在閩設立分支機構的省外入閩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仍由省質安總站負責。

  二、企業首次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因升級、增項而使得安全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向頒證機關報告,并提交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證明材料,經頒證機關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收回安全生產許可證,待企業整改到位后,重新申請發證。

  三、人員配備要求

  1.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數量,應滿足《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質〔2008〕91號)第八條規定的最低標準,即總承包特級資質6人,一級資質4人,二級及以下資質3人;專業承包一級資質3人,二級及以下資質2人;勞務分包資質2人。

  2.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只考核主要負責人是否具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A證)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C證),提供為其繳納的工傷保險證明。項目負責人、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取得相應的考核合格證(B證、C證),特種作業人員應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這些人員在項目實施階段進行備案和抽查。

  四、建筑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頒證機關提供以下材料: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2.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企業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證明文件。

  4.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名單及相應的A證、C證信息表,以及工傷保險證明。

  5.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6.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7.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企業應當對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省廳已開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無紙化審批系統,將實行無紙化網上申請受理審批。

  五、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變更,由我廳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由我廳辦理,其他企業由各地建設主管部門和自貿區各片區管委會辦理。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具體要求:

  1.建筑施工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申請延期的,應按閩建〔2014〕18號文要求經過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合格,考評結果為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業,經整改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全省各地建設主管部門可在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系統中查詢考評結果,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不需提交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報告。

  2.企業未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延期申請的,不予延期。在企業重新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頒證機關應責令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同時依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企業所有在建項目安全生產被考核記分平均值與重新申請之日相比減少10分及以上時,方予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若無在建項目的,按照初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關規定辦理。

  3.對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已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處罰,企業在領回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其安全生產條件已經企業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復查合格,該類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延續時,不再要求提交安全生產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生產評價報告。

  六、對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應重在事中事后和項目施工現場的動態監管。頒證機關發現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督促企業及時整改,或者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七、有關專業管理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考核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12月9日 

關于《建筑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解讀

為推進簡政放權,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質〔2008〕91號)的規定,制定出臺《建筑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事項的通知》。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關于頒發機關

  部令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的規定企業因資質升級、增項使安全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時要向主管部門報告,但沒有要求企業重新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而且安全生產許可證書設有三年有效期,到期申請延期并換發新證。并且按新的資質管理辦法,企業資質證書誰批誰發證,這樣一個企業可能有部、省、市三級發的三本證書(原來都打在一本證書上),而一個企業只需一本由一個機關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證書內容簡單,不因資質內容的變化而改變。因此企業首次取得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按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要求實行動態管理和延續,不必因資質升級、增項而向上一級資質審批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锻ㄖ返谝粭l進一步明確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機關。

  二、關于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考核

  1.人員配備方面。部規定要求:①企業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各類資質等級的企業設定了最低數量要求。②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即取得相應的A證、B證、C證,其中對總承包單位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數量按工程項目分類及規模作了明確,對分包單位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數量作了明確,而沒有對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需要配備的人數作出規定。③特種作業人員應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但沒有明確數量要求。為此,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只考核主要負責人應取得A證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數量及C證,將項目負責人、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數量及證書移到項目實施階段進行備案、抽查。

  2.其它方面,在申請材料中體現。

  三、關于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

  1. 根據部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設三年有效期,企業在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有效期屆滿時,不再審查,有效期延期三年。去年我廳出臺閩建18號文要求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進行考評,考評不合格的企業要經整改合格后方予以延期。

  2.《通知》明確過去由我廳核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除第一條規定由我廳核發的企業外,其它企業的延期交由各地辦理。

  3.《通知》對有效期過后申請延期和發生事故的企業申請延期作出了明確規定。

  四、關于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動態管理

  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是動態變化的,對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應重在批后和項目現場的監管。發證和管理機關發現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時,比如項目上配備的人員、設備、安全防護措施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應及時督促整改,或者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