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對機構性質不符合要求、工作經費沒有保障或持證監督人員不足2人而無法履行監督職責的20家監督機構,撤銷其監督機構資格,收回《監督機構考核證書》,不得承擔受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改由委托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負責承擔監督工作。
二是對持證監督人員數量雖然達2人以上,但每個監督人員監督工作量不滿足高限要求、監管工作質量不能保證的19個監督機構,責令其落實在編人員到位或采取購買服務方式(招聘工程技術人員等)確保監督工作質量,限今年9月1日前整改到位,并重新考核。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撤銷其監督機構資格,收回《監督機構考核證書》。
三是對日常監督工作中未按質量安全“兩個監督工作標準”履行職責的9個監督機構及其17名監督人員予以全省通報批評,責令改正。
四是召集監督機構業務骨干500多人,由省級專家分別在45個工程項目施工現場上面對面進行業務指導,以點帶面促進監督人員業務水平提升;同時,對《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條文進行細化,形成指南書印發各級監督機構,統一規范全省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標準,強化質量安全動態監管工作,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五是升級“福建省工程項目建設監管信息系統”,實現了工程建設從質量安全監督報監、施工許可、日常動態監管、竣工驗收備案全過程信息化管理,監管人員的動態監管記分評價等情況都在網絡上留痕,為決策科學化、監督標準化、防腐監察等“互聯網+工程建設”的發展提供了基礎數據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