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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關于明確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示范工地與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優良項目考評工作銜接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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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與建設局:

  省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優良項目考評暫行辦法>的通知》(閩建〔2015〕3號)和《關于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的補充通知》(閩建建〔2015〕11號)已頒布實施,在考評工作實施過程中,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部分企業均有反映2014年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示范工地(以下簡稱“省級安全文明標準化示范工地”)申報如何與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優良項目(以下簡稱“省級標準化優良項目”)考評銜接問題。經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優良企業(項目)考評委員會研究,現就上述問題明確如下:

  一、根據省委、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省級考核檢查、評比表彰及認定類項目清理結果的通知》(閩委辦發〔2014〕6號)精神,原“省級安全文明標準化示范工地”評選工作因未列入名錄,故2014年度未開展該項評選工作。

  二、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的通知》(建質〔2014〕111號)精神,省廳頒布《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優良項目考評暫行辦法》(閩建〔2015〕3號),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同時取消“省級安全文明標準化示范工地”評選工作。并于3月4日下發《關于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的補充通知》,要求申報2015年度“省級標準化優良項目”工程必須是2015年3月1日后新開工并已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的項目。3月31日下達了2015年度“省級標準化優良項目”考評指標。

  三、為了做好“省級安全文明標準化示范工地”評選與“省級標準化優良項目”考評的銜接,對2015年3月1日以前開工的工程項目,若要申報創建“省級標準化優良項目”,應按以下要求申報創建和考評:

  1.2015年3月1日前開工的工程項目,符合創建“省級標準化優良項目”的工程規模,截止2015年4月30日,其后續工程施工期間能滿足項目監管機構對其進行三次(每季度一次)及以上質量安全動態考核的項目,可列入創建申報范圍;4月30日前,施工企業可以向項目所在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書面提交“省級標準化優良項目”創建申報表,經同意列入創建項目的,從5月份開始按照閩建〔2014〕18號規定開展項目部月自評、企業對項目季度考評(不須向“工程項目監管系統”提交);其中2015年12月10前竣工的項目可申報2015年度“省級標準化優良項目”考評;2015年12月10日以后竣工的項目可申報下年度“省級標準化優良項目”考評。

  2.各設區市應結合今年“省級標準化優良項目”考評指標認真審核、篩選所申請的創建項目,及時統計匯總2015年3月1日以前開工、滿足條件的創建項目,并于5月10日前書面上報省廳工程處。省廳將按照上報創建項目清單不定期組織考核組對創建項目進行現場抽查考核。

  3.推薦參評項目必須具備《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優良項目考評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五條第(二)、(四)、(五)款之規定條件。

  4.2015年3月1日以前開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無法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進行歸集和提交有關資料,因此,此類項目要推薦參評“省級標準化優良項目”,其考評申報表、項目部月自評表、企業對項目的季度檢查表、項目施工許可證或開工批復文件、監督機構出具的對項目三次及以上質量安全動態考核結果(從“工程項目監管系統”下載并加蓋項目監管機構公章),均以書面形式上報,同時要提交能反映施工全過程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管理水平的光盤一式兩份。于12月30日前統一由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上報省廳工程處。

  5.省廳將根據上報的“省級標準化優良項目”考評申報材料結合省廳考核組對創建項目的抽查考核情況組織考評。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4月14日